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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运用执行统计法 全面维护统计法权威
发布时间: 2022-12-27  来源: 国家统计局巫山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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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统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将统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审计监督等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监督成为在党内监督主导下的重要监督方式。要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实现依法治统最终目标,各级政府和政府统计机构,就必须深刻领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出台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全面维护《统计法》权威。

《统计法》是我国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依据和准则,特别是在当前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依法行政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统计法》作为统计法治的制度基础,对规范和保障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全面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统计法》的学习、运用和执行势在必行、任重道远。

一、学习宣传《统计法》,增强统计法治观念

统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党和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的重要工具,是反映经济社会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规模、速度、结构、比例、效益等有关情况以及研究发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党政及其领导在行政过程中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指导区域内经济发展、民生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运行措施的调整,他们一方面希望有系列真实、全面、可靠的统计数据用来揭示相应工作推进的内在规律和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更为有效的应对措施,另一方面又希望得到一个绝对量更大、发展速度更快的统计数据,用来反映工作推进成果,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为防止片面追求统计数据,从而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各级各部门首先要学习宣传《统计法》,进一步增强统计法治观念。

一是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统计法》学习宣传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和《统计法》纳入党委(党组)会议、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职工会议等学习内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统计法》,重点掌握明确禁止领导人员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行为。如《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同时,领导人员要推动《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支持、监督相关部门和统计机构借助统计开放日、“12•4”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日等重要时点深入开展《统计法》的学习和宣传,掀起学习热潮,营造自觉遵守《统计法》、自觉配合统计工作的良好局面和工作氛围。

二是统计机构和人员要尽好学习宣传《统计法》义务。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既是《统计法》的执行者,又是《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者,具有执行和执行监督双重职责。为确保《统计法》的全面贯彻和获取高质量的统计调查数据,一方面,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坚持学原文、读原著的理念,对习近平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及《统计法》通过各种方式反复学习、反复研讨,把《统计法》制定的目的意义,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为规范、统计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学懂弄通。另一方面,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充分发挥手中掌握的统计法律知识优势,在统计调查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中向基层统计人员宣讲《统计法》,编印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标语,利用统计开放日、“12•4”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日等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统计法》,制作H5产品,向调查对象宣传《统计法》。通过广泛宣传,让《统计法》家喻户晓,使依法统计成为广大统计工作者和人民大众的自觉行为。

二、综合运用《统计法》,提升统计调查质效

获取高质量的统计调查数据是提升统计调查质效的最终目标。要实现这一终极目标,必须综合运用《统计法》,让统计队伍建设、统计业务流程、统计资料管理、数据质量管控等统计调查活动在《统计法》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有序开展。

一是打造一支过硬的统计干部队伍。政府统计机构要教育引导广大统计工作人员在政治思想上牢固树立统计机关更是政治机关的理念,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把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的贯彻落实作为统计调查工作行动指南。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支持、督促统计人员苦炼内功,固根强本,不断提高数据搜集、整理、分析和统计服务等各方面的统计调查业务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平,确保统计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与统计调查工作需要相匹配、相适应。

二是坚持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首先要准确把握统计调查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中的职能定位,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落实依法统计和依法治统的各项要求,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态度,坚决维护统计法权威。其次,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树牢质量意识和底线思维,把《统计法》放在首位,在统计调查业务流程中,严格执行上级统一标准、制度、方法,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全面、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打击统计违法行为,铲除弄虚作假土壤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严格执法更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统计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广大干部群众就要自觉遵守《统计法》,统计工作者就要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各项工作,统计调查对象就要依法参与、积极配合统计调查工作,统计违法行为就必须受到严厉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土壤就需要及时予以铲除。

一是刀刃向内打击知法违法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作为管辖区域内《统计法》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机关,同时又在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安排布置和具体统计调查工作,对《统计法》制定的目的、统计违法行为、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规定更加了解,对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和获取高质量统计调查数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擅自开展地方统计调查、担任地方政府目标考核牵头(责任)单位、上级统计调查方案执行搞变通、下级数据核定无依据、报送不真实统计调查数据的统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新论断、新要求,发扬自我革命和刀刃向内的精神,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坚决维护《统计法》权威和政府统计公信力。

二是保持防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高压态势,不断净化统计生态环境。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出台的《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落地落细,巩固和推动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统计生态。一方面抓实制度建设,做到数出有据。要紧跟上级统计调查部门的统计制度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区域的相关专业统计调查方案,对统计调查的范围、调查表式、报送时间、报送方式、指标解释等进行全方位规范,同时加强对基层政府统计调查人员方法制度执行能力的提升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实现基层基础工作检查全覆盖,确保辖区内依法依规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切实做到数出有据。另一方面抓好统计执法检查,做到执法必严。建立常态化统计执法检查机制,坚持“线索导向”和“露头就打”原则持续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按照“拒报迟报、修改痕迹、数据匹配性差、数据异常波动、增幅异常”等情况对统计数据进行排查,对数据质量存疑单位进行梳理,认真开展“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通报曝光,不断巩固和深化来之不易的统计生态环境。

(国家统计局巫山调查队  王毅)

责任编辑: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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