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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寄送毒品、零包贩卖毒品…… 市一中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6-25  来源: 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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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市一中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该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毒品犯罪审判典型案。

重庆日报记者从会上获悉,2017年6月至2022年5月,市一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结涉毒品犯罪刑事一审案件8582件,依法对10021名毒品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钱货分离”方式进行毒品交易

2021年1月上旬,王某等人向李某等人联系购买5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通过微信商定交易甲基苯丙胺数量为500克,价格为450元/克。2021年1月15日凌晨,双方决定以“钱货分离”的方式进行毒品交易。

由其中一名购毒者王某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路某加油站收取毒品,另一名购毒者在酒店房间内向李某交付毒资。当王某取得毒品后,唐某带人从王某手中抢走毒品并逃离现场。李某、唐某等人分别被抓获归案,此时案涉毒品已被转交他人,无法查获到案。

市一中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其他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刑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交易毒品未被查获到案情形下,法院综合运用证据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的典型案例。通常,毒贩被抓时“人赃俱获”,对查获到案的毒品依法进行称量、鉴定。但本案中,李某等人向王某贩毒,王某取得毒品后即被唐某等人抢走毒品并逃离现场,唐某被抓获归案时毒品已被转交他人。因毒品未能查获到案,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辩称用无毒品含量的“高科”冒充冰毒交予购毒者,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构成诈骗罪。

本案对“钱货分离”毒品交易案件的证据运用、抢劫毒品等违禁品的量刑尺度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反映出刑事审判对毒品犯罪新情况、新特点的积极回应,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指使他人领取藏毒品快递包裹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安排龙某某到南岸区某小区菜鸟驿站代为收取装有毒品的包裹,龙某某在收取包裹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共查获甲基苯丙胺915.16克。

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安排陈某某到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门口的超市代为收取装有毒品的包裹,陈某某在收取包裹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038.02克。

2020年12月22日,民警在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门口的超市查获两个与何某某此前收取的包裹收件信息相同的包裹,又查获甲基苯丙胺2912.74克。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市一中法院以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官说法》》

当前,随着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强,毒贩为逃避打击,尝试利用快递物流系统运输毒品并指使他人寄送、领取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非接触方式实施毒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犯罪手段更加隐秘,侦查取证难度大。人民法院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综合运用全案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对涉及控制下交付的毒品犯罪既未遂形态作出准确认定,依法严惩通过邮寄方式运送毒品的犯罪行为。

多次向吸毒人员零包贩毒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喻某先后3次单独或者安排被告人黄某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零包毒品,每次获得毒资200元。

同年10月18日至11月7日期间,被告人喻某先后5次向吸毒人员陶某贩卖零包毒品,每次获得200元或者300元的毒资。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喻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喻某身上查获9小袋共重1.7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36颗共重3.63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装毒品用的自封袋若干。喻某到案后否认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长寿区法院以被告人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以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打击多次零包贩毒的典型案例。零包贩毒作为毒品交易的最末端环节,直接面向吸毒人员,此类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结的毒品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零包贩毒本身具有流动性强、隐蔽性高、对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多为交易现场查获的单次零包贩毒案件,打击效果并不理想。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贩卖毒品行为均非现场查获,被告人喻某对指控的贩毒事实均予以否认。人民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证据裁判标准,组织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举证、质证,通知侦查人员到庭说明情况,依法查明喻某8次未被现场查获的零包贩毒行为,对其依法从严惩处,有力打击毒品末端交易环节。


责任编辑:任美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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