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人民法院法官徐某某调解内容违法问题
2020年12月3日,李某某与龚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巫山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徐某某对该案主持调解,并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在本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经评查,该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借款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县法院决定再审予以纠正。经县法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官徐某某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某某未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问题
2019年3月18日,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某某承办冯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因嫌疑人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87mg/100ml,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某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未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告知被害人具有申诉权或自诉权。在本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该案被定为不规范案件。经县检察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检察官陈某某予以通报批评。
3.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魏某、辅警伍某某公文回复不规范问题
2021年3月1日,巫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魏某、辅警伍某某在办理事故当事人袁某某书面投诉的回复中,由于工作不认真负责、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公文回复内容出现多处错误,致使袁某某再次投诉,造成不良影响。在本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经县公安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民警魏某、辅警伍某某分别予以警示约谈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4.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所长刘某未按规定时间解除社区矫正问题
2018年6月,巫山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所长刘某在办理谭某假释社区矫正案件中,因工作疏忽导致谭某提前10日解除社区矫正。在本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刘某主动自查填报上述问题。经县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刘某予以警示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