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依法处置冬春季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一、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故意隐瞒接触史,或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拒不执行相关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二、从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其他重点地区来巫返巫人员,故意隐瞒旅居史,或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或在工作人员调查时不如实报告活动轨迹的;
三、恶意阻挠、暴力抗拒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健康管理,或不配合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检查登记、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环境消杀等防控措施的;
四、在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闭环管理规定,擅自外出,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五、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违规销售无“三证一码”(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渝溯源码)冷链食品的;
六、商超、市场、酒店、机场、车站、码头、景区、学校、敬老院、养老院、歌舞游艺等重点场所不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七、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配合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体温,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违规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人群聚集活动,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
九、对购买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人员不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十、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编造虚假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微信、短信、网络等途径故意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对上述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巫山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章)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