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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广告审查提示
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原建设部颁布实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请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上述规定,全面排查本单位发布的装饰装修广告,严格查验企业资质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未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予发布广告,且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我局将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广告的跟踪监测,一经发现涉嫌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暂停发布并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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